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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九十八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七十八)

发布日期:2025-11-21 14:51:34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