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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零二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八十二)

发布日期:2025-11-24 11:27:33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