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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零五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八十五)

发布日期:2025-11-24 11:29:11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