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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零九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八十九)

发布日期:2025-12-03 10:22:10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