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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一十八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九十八)

发布日期:2025-12-09 10:54:44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八至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