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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一十九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九十九)

发布日期:2025-12-10 11:01:54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