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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二十七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一百零七)

发布日期:2025-12-31 15:31:21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