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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二十八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一百零八)

发布日期:2025-12-31 15:32:55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