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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二十九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一百零九)

发布日期:2025-12-31 15:34:38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