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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三十一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一百一十一)

发布日期:2026-01-04 11:19:14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