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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三十三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一百一十三)

发布日期:2026-01-04 11:23:28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