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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四十一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一百二十一)

发布日期:2026-01-05 11:33:07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