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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四十二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一百二十二)

发布日期:2026-01-05 11:33:31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