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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七十七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十一)

发布日期:2026-03-04 16:31:44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