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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七十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十二)

发布日期:2026-03-11 14:38:52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