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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七十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十三)

发布日期:2026-03-11 14:39:15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