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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八十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十四)

发布日期:2026-03-11 14:39:36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至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