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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八十一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十五)

发布日期:2026-03-11 14:40:10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