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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八十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十六)

发布日期:2026-03-11 14:40:22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