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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百九十七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十一)

发布日期:2026-04-13 15:38:04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编辑 :迪季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