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领导干部存在哪些行为将受到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
(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
(六)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
(七)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十四)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十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七)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如何把握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
党纪处分、组织处理都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这样规定,实现了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有机衔接,有助于推动形成惩戒合力。比如,党组织对某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认为其不适合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同时给予其免职的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其中,党纪政务等轻处分与组织处理合并使用时,可以同时予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诫勉不属于组织处理。
实践中,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该党纪处分的就要给予党纪处分,该组织处理的就要组织处理,不能搞好人主义,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者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