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第十一条第六项中的“上交”指的是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在有关机关尚未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决定前,主动将自己认为是违法所得的财物交给有关机关。
法律效果
《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公职人员有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构成从轻、减轻情节的上交或者退赔,主要看的是主动态度,被动上交或者退赔的不能认定为该情节。
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经审批可以接收。接收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持有人和见证人进行清点核对,当场填写《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主动上交的财物,应当根据立案及调查情况及时决定是否依法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核查,确系违法所得及孳息的,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情形的处理
《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职人员有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情形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拒不上交或者退赔”,主要指的是违法的公职人员客观上有上交或者退赔的能力、条件,但主观上拒绝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