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教育投入的增大,高校后勤采购费用和支出日益增长。同时,其中也滋生一些腐败问题。有的高校领导干部安排后勤人员从指定的第三方采购物资,从产品的角度看,有的采购的产品并无实际需求,购买后长期闲置,有的产品采购价明显高于市场价,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从产品销售的第三方角度看,有的是高校领导干部的朋友,其间存在利益输送,有的是特定关系人控制的公司,甚至是高校领导干部自己成立的“影子公司”。实践中,由于此类问题较为复杂,给行为定性带来一定难度。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为此类案件的认定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假借合法民商事活动之名收受贿赂的现象,如以“合作”开办企业、投资项目的名义收受贿赂。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20年1月,某镇镇长林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辖区便民中心改造项目发包给其子林小某、杨某(林小某朋友)共同实施,并约定“利润平分”。项目实施过程中,杨某负责人工材料费垫付、工程进度督导、纠纷协调处理等事宜。林小某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并不过问,仅偶尔从事开车、买水等打杂事项。此外,林某一方在项目承揽时向杨某表达过出资意愿,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直未出资,项目完工后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基层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同时,村基层组织人员借机攫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此类组织具有自治性质和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双重职能,因此,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相关定性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哪些属于监察对象,认定其属于监察对象是否意味着其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区分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除了辨别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关注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性质。对于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行为,应注意区分其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还是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关
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关涉到监察对象认定、罪名认定、管辖等问题。实践中,因国企改制(如国有企业改变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身份转换(如由一般工作人员转变为经党委任命的管理人员)等因素,同一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则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等不同罪名。此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区分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而准确认定所涉罪名?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由谁管辖?我们结合查办的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资借鉴。【关键词】国
1.如何制定谈话方案、做好内部分工?(1)制定谈话方案。谈话人员要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谈话策略,制定周密谈话方案。(2)谈话工作均应由2名以上谈话人员进行,事先做好分工,确定主谈人、辅助人员,并明确1人负责安全工作。谈话人员应着装得体、严肃认真。证人为女性的,为便于监督和开展工作,至少安排1名女性参与。谈话前,备齐谈话所需谈话通知书、工作证、相关法律文书手续,以及电脑、打印设备等,提前调试好设备。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对一般性问题线索处置中的谈话对象和具体适用要求
挪用公款罪是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常见罪名,挪用公款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笔者在实践中遇到多起公职人员将公款挪用后用于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案例,该行为兼具违反廉洁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特点,给精准定性处理带来一定困扰。其中有这样一起案例。2020年5月,A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征地拆迁补偿款500万元存入该镇工作人员石某个人建设银行账户,作为该镇“小金库”。同年6月,石某擅自将“小金库”内的100万元转至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用于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同年11月,石某将100万元及活期利息15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认定职务犯罪的前提。委派和委托是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常见情形,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委派、委托等相关概念?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总经理办公会能否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受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另行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职,该第三人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我们结合审理的相关案件尝试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为类似情形的处理提供参考。【关键词】国家出资企业委派委托国家工作人员总经理办公会【案例简介】案例一:A公司为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发生明显有利于对方的购销活动,或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除了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外,还可能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须加以辨析厘清。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之区分。国有公司、企业
开栏的话: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政法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粮食购销等行业的腐败。即日起,本报开设“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罪名与案例”专栏,着重选择重点领域腐败相关刑法罪名,结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对相关案例及罪名适用进行分析,以资探讨。近年来,随着金融领域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断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授信风险背后的违法犯罪问题逐渐被“揭开盖子”,一批大肆插手干预信贷业务、滥用授信审批权力的金融“蛀虫”受到查处。同时,我国刑法分则中破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各类“四风”问题动真碰硬、严肃处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借公务之机旅游等隐形变异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呈现出一定的顽固性。实践中,对于部分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违纪行为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例从是否改变公务行程、是否具有旅游性质、是否增加公务成本等三个方面进行辨析,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理解。【基本案情】宋某某,男,A省B市C区政府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2017年10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宋某某带队,一行4人赴四川省考察政府融资平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