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对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调查核实的主体、启动方式、处置原则及相关程序等内容。从实践来看,建立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既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也对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保障案件质量,实现案件查办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依规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依规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是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措施要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在监督执纪执法中采取措施更要严之又严、慎之又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对监察机关能够采取的措施予以规范,占的分量很重。《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按规定对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条例》规范了监督调查处置的各环节、各方面,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推动落地执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五项职责。《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条款是案管部门的监督内容,其中有8条直
2022年3月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中纪厅〔2022〕3号,以下简称《流程及规范》)。《流程及规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新要求,其中涉及定性表述和条规适用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违法行为的分类表述问题定性是案件精准处置的基础,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清晰明确的分类,定性才会有准确可靠的参照。《流程及规范》修订前,对于同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在审理报告、呈报请示及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中按照“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精准认定《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范围。《政务处分
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法法衔接工作的新要求此次《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程序,建立了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为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机制保障。现重点介绍以下六个方面的新要求。一、关于移送审查起诉工作程序的新要求。《条例》第212条、第220条、第223条、第224条,主要涉及移送审查起诉工作衔接部门、预告移送审查起诉事宜、漏罪漏犯处置、关联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关于移送审查起诉
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监察处置工作的新要求案件审理部门在处置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中包括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政务处分决定和其他监察文书,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承担复审、复核工作等。《条例》吸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成果,对监察处置工作予以完善,提出了新要求。现重点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的新要求。(一)关于惩治行贿问题的新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单纯只打击受贿,而不处理行贿,行贿人可能越来越大胆,越来越猖獗。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发展需要,对案件审理工作程序作出重要调整,提出新要求,特别是在审理谈话、退回补充调查、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等方面,明显改进了原有工作方式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做好今后的案件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重点介绍以下五个方面的新要求。(一)关于审理谈话工作的新要求。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工作一般应履行的工作程序,为被审查调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依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