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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对失实检举控告及时予以澄清,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纪检监察机关在坚决惩处违纪违法者的同时,对于受到失实举报、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要及时通过规范程序予以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努力奋斗、建功立业。笔者对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以资参考。

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斡旋受贿

“纪巡审”联动释放叠加效应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是健全完善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山东省聊城市纪委监委不断拓展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同审计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的有效路径,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优势互补、深化成果运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持续释放“1+1+1>3”的叠加效应,构建起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纪巡审”联动工作格局。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如何定性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同意特定关系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的,对于收受超出市场价格的差价,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及贪污罪辨析

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及贪污罪辨析

穿透租赁表象识别受贿本质

实践中,“以租为名”的受贿行为较为隐蔽,意图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租赁关系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点考察行为人双方的主观故意以及租赁关系的真实性等,精准予以处理。

转任新职前收钱待履新后谋利构成受贿

当前,行受贿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的特点,权钱交易链条被不断拉长,在有的案件中,出现了领导干部转任新岗位前接受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不法商人“投资”、待履新后帮其谋利但没再收钱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收钱与谋利行为间存在较长的间隔,收钱时尚不具备为他人谋利的条件,谋利后未再收钱,容易导致对行为性质认定产生不同认识。

村干部套取帮扶资金的行为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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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退还如何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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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能否中断追诉时效辨析

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能否中断追诉时效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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