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新增第二款对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理解运用免予、不予党纪处分相关条款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免予、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情形不同。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条例》第十九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分析。比如,有的违纪行为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要件,有的违纪行为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有的违纪行为以“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构成要件。实践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不仅需要认识到构成要件不同,也要在取证工作中把握住各自重点。笔者结合《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一、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及取证要点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
实践中,一些不法商人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频繁的钱权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建立起密切关系。其中,有的不法商人利用这一密切关系有时不仅直接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且存在为第三方谋取利益并收受其好处费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定性?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刘某,历任某市教育局局长、A学院院长。王某,私企老板,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陈某,私企老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某市教育局局长的刘某利用职权,帮助王某承接了该市多个学校的多个工程监理项目
近年来,利用房产行贿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因房产价值较高,有的行贿人使用按揭方式贷款购房并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以房屋价值认定受贿数额没有争议,如果案发时按揭贷款已经还清,应以涉案房产全部价值认定为受贿既遂;但若截至案发时,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对于未还清的贷款部分认定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不同认识。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乙系私营企业主,甲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在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感谢甲的帮助,2015年,乙为甲购买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按照甲的要求,乙将该房
实践中,依照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立案后被免职,处分时能否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这样一起案例。李某,某省属高校二级学院副院长(副处级),分管科研教学等工作。2022年10月,李某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存在隐瞒不报问题,被省纪委监委驻该高校纪检监察组立案调查。2022年11月,因李某担任该二级学院副院长已满10
有效惩治腐败,既需要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也需要严厉打击下游的洗钱犯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作出修改,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中切实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根据以上规定,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具体认定自洗钱犯罪,需注意以下几点
云南省陆良县纪委监委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通过常态化开展廉政家访、制发廉政家书、召开干部家属座谈会等方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严守纪律规矩,树立良好家教家风。图为该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到县林草局领导班子成员家中开展廉政家访。王勇 摄特邀嘉宾谢兰兰湖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杨靖凯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成朝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副主任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生活纪律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挂名领薪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对于实际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正常薪资收入的情况,笔者认为也应当认定为受贿,在认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准确认定是否薪酬明显偏高。行受贿双方意图通过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利益输送,通过高额薪酬
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入职请托人公司,在领取正常薪资的情况下,以“安家费”“入职费”“补偿金”(以下统称为“安家费”)等名义,一次性领取巨额钱款。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有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入职后有实际工作,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对于“安家费”性质,要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的身份、与请托人是否存在谋利事项、是否存在“安家费”的约定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某省金融监管部门副职,曾为私营企业主乙在审批金融牌照、获得融资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