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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别定性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发生明显有利于对方的购销活动,或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除了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外,还可能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须加以辨析厘清。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之区分。国有公司、企业

办理事后受贿案件需注意什么

“先收钱后办事”,这是受贿罪的典型表现。但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先办事后收钱”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事后受贿。事后受贿指的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事后受贿行为的处理,“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也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办理事后受贿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认真区分事后受贿行为的类型。根据事先约定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答记者问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答记者问近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学习、理解、贯彻《规划》,日前,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下《规划》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

“期权腐败”的特征与纪法适用

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利益方谋取利益,明示或默示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取不法对价,这种期约性腐败方式被称为“期权腐败”,其主要是企图利用“障眼法”等手段瞒天过海,实质是利用公权力寻租的一种延期变现形式。“期权腐败”的典型形式。“期权腐败”虽然表现形式多样,但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零存整取”式“期权腐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时与相关利益方形成稳固的利益交换链条,长期为利益方谋取利益,但为规避组织监管,在职时不收受好处,而约定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受贿赂或通过其他方式一起将利益兑现

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行贿构成何罪

公司实际控制人行贿行为的性质认定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直接影响案件和相关人员的处置。笔者在实务中遇到这样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A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为帮助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决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万元并顺利中标。项目结算后所获利润大部分用于A公司经营,小部分用于刘某名下其他公司开支。对于此情况,刘某私自决定行贿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系单位意志?部分违法所得被刘某个人占有是否属于为单位谋取利益?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有观点认为,行贿100万元未经

雅贿案件中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在涉及古玩、字画、工艺品等“雅贿”案件中,经常存在购买价、发票价、鉴定价等多种价格,而且这些价格之间有时差异较大,以何种价格来认定直接关涉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其重要性不容小觑。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雅贿案件委托了价格鉴定,有些案件则直接以销售凭证所记载的价格为准,在鉴定意见的运用上也分殊各异。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不宜一律以鉴定价格作为受贿数额,而应准确甄别公职人员在权钱交易当中所获得的对价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请托人通过贿赂促使公职人员提供权力服务,

如何有效衔接行政处罚

实践中,一些党员公职人员因实施酒驾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为确保对相关党员公职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得当,纪检监察机关需从线索处置、责任追究、保障机制等方面有效衔接行政处罚,做到衔接有序。及时规范移送问题线索材料。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必须予以追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对实施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追究政务责任也作了规定。为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和部

辨别是礼尚往来还是违纪违法的几点思考

公职人员违规受礼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点,必须严查严处。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以“礼尚往来”作为受礼的辩解,给违纪违法行为定性造成一定困扰。究竟是礼尚往来还是涉嫌违纪违法,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予以辨别。一看送礼者与受礼者之间的关系。正常的礼尚往来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礼双方关系密切就一概否定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亲友之间也不排除“利尚往来”,关键应审查收送礼双方的行为基于何种目的。通过收送礼行为,以物的形式完成且仅是完成情感表达,

退休前后分别收受礼金如何依纪处理

实践中,党员干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行为比较常见,依纪处理相对简单。但对于退休前后均有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的行为,如何准确依纪处理,则存在条例适用和尺度把握等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笔者在工作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某市辖区街道城管办主任李某、综治办主任张某(均系中共党员)于2021年春节前夕到辖区内某私营企业检查工作时,分别收受该企业负责人朱某给予的礼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7月,李某到龄退休。2022年春节前夕,张某约李某到朱某办公室喝茶,两人分别再次收受朱某礼金人民币3000元。接受审查后

处分建议发出后又发现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丁某系A省某省直机关某单位党支部书记、副处长。2022年10月25日,A省纪委监委派驻某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对于丁某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处分建议函发丁某所在单位党组。在丁某所在单位党组尚未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处分事宜前,派驻纪检监察组于11月初又接到对丁某的信访举报,反映其于2022年9月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经查实,对该问题应当给予丁某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种情况下,对于丁某的两种违纪行为在党纪处分具体违纪条款的适用及量纪幅度上,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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