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应得收入是否属于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
当前,腐败隐形变异、手段翻新升级,在主观故意方面表现为行受贿双方沟通更加模糊、认知更加概括。比如,公职人员为请托人牵线搭桥认识下属,并嘱托下属多多关照请托人,之后,在公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请托人单独联系下属谋取利益,事成后送给该公职人员财物,对于公职人员行为如何定性值得研究。
随着权钱交易手段不断翻新升级,腐败案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观方面变得概括化、模糊化,客观方面表现得间接化、隐身化,给行为性质认定带来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强调唯有始终保持锐意进取、敢为人先、迎难而上的奋斗姿态,积极担当作为、敢于善于斗争,才能胜利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历史伟业。
实践中,有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经充分了解,盲目轻信对方资信、履约能力,或是违反规章制度、急于签订合同、不认真审查对方货源情况,致使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能否认定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紧紧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评价、精准认定。有这样一起案例。李某,A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管投资部的副经理、审贷委员会委员。2022年2月,B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向A公司提出借款,随后李某安
近年来,公职人员充当掮客并收受好处行为时有发生,这类案件中,一般涉及请托人、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在某些情况下,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互不隶属、制约,双方仅曾有一面之缘或接触较少,但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仍然接受请托完成谋利事项,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据此收受请托人财物,对此能否认定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值得探讨。有这样一起案例。黄某,A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洋资源管理处副科长;曾某,A市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组织违纪的相关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笔者梳理《条例》总则与分则相关条文,结合实践谈谈如何理解把握。一、党组织违纪的相关处理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党组织违纪、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纪的处理方式。第九条规定,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第九条进行补充。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