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因收受字画、玉石、奢侈品等“雅贿”让行受贿双方觉得更具“隐蔽性”“安全性”,故“雅贿”易得到“雅贪”的欢心。相对于普通财物,“雅贿”物品往往真伪难辨、价值难定,而且市场波动较大,因此,“雅贿”行为与数额的认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界限不明、标准不统一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雅贿”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关于“雅贿”行为的一般认定在“雅贿”相关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往往以“不知道物品的实际价值”“以为物品是假的”等主观上缺乏认识的方式进行辩解,从而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困难。通常情况下,被审查调查人主观上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机关管辖的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一种。实践中,对该罪认定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有不同认识。笔者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帮助对象的认定、客观方面的认定等方面着手分析,为精准定性提供参考。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
【典型案例】2020年6月,A市B区农业农村局为解决其下属事业单位B区能源办经费不足的问题,借用开源公司(有施工资质的私营建筑企业)资质承建工程项目获取收入。B区农业农村局与开源公司商定:开源公司配合B区能源办设立开源公司C分公司,C分公司由B区能源办全权负责,B区农业农村局安排B区能源办工作人员李某担任C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无需向开源公司负责,开源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后转包给C分公司,C分公司负责工程建设和质量,按工程款5%比例上交开源公司管理费,并自负盈亏。2020年9月,开源公司中标了某价值60
【典型案例】张某,某市国有控股A公司副总经理兼进口业务部经理,负责公司某进口化工原料的销售工作。2016年,张某利用该化工原料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较大之机,操纵该公司与其姐姐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开展该化工原料购销业务,通过在市场高价时不签合同违规发货、低价时再签合同收款的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姐姐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销售化工原料,帮助其姐姐非法获利100万元。2017年,A公司以正常市场价格与张某姐姐出资经营的另一家私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此后,张某违反A公司先收取货款后发货的规定,擅自将300吨
实践中,公职人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烟酒问题较为常见。当前,对收受烟酒的价值和性质如何认定,相关款物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根据收受烟酒的不同情形,结合纪法规定,进一步厘清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和定性处理等问题。一、从纪法角度认识收受的烟酒性质。在纪法层面,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酒属于纪法规定财物中的礼品范畴,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范畴,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烟酒等礼品、卡券属于廉洁纪律、廉洁要求的规制范畴。在职务犯罪层
党纪政务处分(含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下同)相互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相关要求,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应当注意相互匹配,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也应当注意相互匹配。笔者认为,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匹配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事实认定上注意匹配。无论违纪事实,还是违法事实,本质上都是对行为的纪法评价,因此无论依据党纪或是政务法规认定,理论上都应当是一致的,只不过认定的主体、依据、程序不同而已。实践中,对个别案件,特别是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的案件,在分别审查和调查中,
【典型案例】李某,男,中共党员,A市B区C街道公职人员。2018年10月,李某为达到个人带薪病休目的,在A市S医院检查时,采取替换检验样本的手段伪造检验证明,向单位提交了伪造的医院证明材料,谎称其罹患乙类传染病,骗取了单位的信任,获得了长期病休,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等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分歧意见】本案中,对李某伪造证明材料长期休假,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等财政资金20余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黄某,A市甲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A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7年,黄某注册成立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黄某占股60%,赵某、曹某名义占股各2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赵某、曹某均为黄某亲属,均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均由黄某出资并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该公司成立后,参与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2009年,甲公司准备开发某房地产项目,需竞拍某地块。在竞拍期间,黄某决定“找人”劝退其他参与竞拍公司。此后,黄某找到李某,请其帮忙劝
【典型案例】郑某,中共党员,某管委会工作人员,负责该管委会辖区拆迁安置工作;李某,租住在管委会所辖某村的居民(户籍所在地不在该村,且在该村无房产);崔某,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估价员。李某与崔某商议,借李某居住的村正在拆迁的机会,到该村借个户口,做份假的房屋评估单,再找郑某做份假的拆迁协议,“弄点钱分分”。后二人向郑某提出由李某借户口,崔某出评估单,郑某做拆迁协议,并承诺给郑某多分点钱。郑某表示,等户口本借好、评估单做好后再说。李某和崔某在借到户口本、做好评估单后,长时间等不到郑某消息,于是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