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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二十八期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一)

发布日期:2025-02-19 11:32:25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