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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三十六期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 党的纪律(二)

发布日期:2025-02-26 15:25:54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七章 党的纪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