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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三十四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十四)

发布日期:2025-09-11 08:59:39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