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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三十八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十八)

发布日期:2025-09-11 09:02:48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四章 对违法犯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