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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四十一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二十一)

发布日期:2025-09-15 09:56:23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四章 对违法犯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