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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四十五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二十五)

发布日期:2025-09-22 09:44:57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至四十一条)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