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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五十二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三十二)

发布日期:2025-09-23 10:32:40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三至五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