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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五十八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三十八)

发布日期:2025-10-09 14:49:59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至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