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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六十二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四十二)

发布日期:2025-10-10 15:41:32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五至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