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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六十六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四十六)

发布日期:2025-10-27 11:11:12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