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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六十八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四十八)

发布日期:2025-10-27 11:12:51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