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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七十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五十)

发布日期:2025-10-27 11:14:04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三至七十四条)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