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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七十一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五十一)

发布日期:2025-10-27 11:14:45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五至七十六条)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