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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七十三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五十三)

发布日期:2025-10-30 14:43:57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八条至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