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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七十九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五十九)

发布日期:2025-10-31 09:14:28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