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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八十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六十)

发布日期:2025-10-31 09:15:14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