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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八十四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六十四)

发布日期:2025-11-10 10:25:38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二至九十三条)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