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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纪法微课堂】第一百八十五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六十五)

发布日期:2025-11-10 10:26:32    信息来源:迪庆州纪委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