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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转变执纪审理理念 努力实现纪在法前

发布日期:2021-08-11 15:56:45    信息来源:案件审理室

迪庆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积极转变案件审理理念,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住纪律审查重点,在审核内容、审理程序、执行处分上摒弃“先法后纪”的惯性思维,始终牢记纪在法前,依规依纪审核处理案件。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迪庆州适用“四种形态”处理案件的总体情况:一是守住“常态”,按“第一种形态”共处理920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64.7 %。二是管住“大多数”,按“第二种形态”共处理245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17.2%。三是盯住“关键少数”,按“第三种形态”共处理167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11.7%。四是抓住“极少数”,按“第四种形态”共处理91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6.4%。

据了解,迪庆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工作中,坚持把违纪问题作为审理工作重点。坚持用党的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来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突出纪律处分特点。注重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突出纪律处分的特点,体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性,维护好纪律的严肃性。

同时,把突出执纪作为改进、规范审理程序的主要内容,在形式审核、审理谈话、集体审案等环节上,把执纪明确作为重点工作,在纪律审查中聚焦违纪事实核查,快审快结,及时作出党政纪处分,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体现抓早抓小,违纪必究。

“我们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的书写形式和内容上,改变过去的习惯做法,按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次序进行阐述和书写,突出纪律审查特色,倒逼案件审查部门在证据收集、报告撰写等工作上向着纪律方向转变,在审理文书撰写上体现纪律规矩的严肃性。”案件审理室负责人介绍。

从总体上看,迪庆州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持续加强对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切实保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执行到位,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迪庆州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表示。(李云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