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要坚持审慎稳妥,严格审批程序;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谁受理、谁查处,谁核实、谁澄清。
1.启动条件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结合被检举控告人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应当澄清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或者被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书面申请,承办部门经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启动澄清程序。
备注:澄清必须征得被检举控告人同意,同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书面申请;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予以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周密制定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方案
承办部门综合研判核实结果、问题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征求拟澄清对象意见情况,周密制定出澄清正名建议方案,经与本级信访举报部门会商后,及时按程序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相关工作方案应包括澄清方式、时间地点、澄清内容、参加人员、主要流程、宣传方式等内容。
备注:澄清工作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注意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3.积极稳妥实施澄清正名工作
承办部门一般在批准澄清正名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核实谁澄清”的原则,完成澄清正名工作。澄清工作完成后,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资料及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备注:承办部门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适时开展回访
承办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
惩腐败是担当,澄清正名更是担当,为失实被检举控告者澄清正名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香格里拉市纪委监委将继续认真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印发的《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澄清正名工作的规定,实事求是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为建设“清廉香格里拉”持续发力。
相关规定(滚动形式)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被检举控告人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应当澄清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予以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被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书面申请,承办部门经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启动澄清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按照权限开展澄清工作,由本机构负责人审批,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派出其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含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拟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公开澄清的,在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的意见,尊重其意愿,并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方式,注意方式方法,做好工作预案。
采取会议澄清的,可视情况邀请失实检举控告中涉及的其他单位、人员或者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 澄清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反馈本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承办部门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澄清工作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注意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放下思想包袱。承办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杨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