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迪庆州纪委召开第37次常委会,专题传达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州监委主任认真对照《条例》2015年版,重点领学了分则新增或修改的内容。
“班子成员要带头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新修订的《条例》,做到内化为信念,外化为习惯,固化为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州监委主任在学习会上强调。
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此次修订《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26条内容中就有5条新增、12条修改,进一步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委副主任李映春说,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强化监督的首要职责,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任务。
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修订的《条例》,首次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发挥好第一种形态的防线功能,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一般违纪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通过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发挥好第二种形态的惩戒功能;对严重违纪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防止党员犯罪,发挥好第三种形态的挽救功能;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依纪依法立案审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肃,发挥好第四种形态的震慑功能。
注重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必须把执纪和执法统一起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州监委主任高国成表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内强肌体、外塑形象,成为保先进、增感情、正风气的标杆,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彰显纪检监察工作的贡献率。(杨洁)